一、“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表现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当中。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不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
(2)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
三、买卖不破租赁后的租金交给谁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交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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