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构成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6 19:49:47 255 人看过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如果当事人都自愿认可接受的,合同有效,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

2.但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显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撤消权的法定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合同当事人就应及早行使撤消权。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在撤销显失公平合同后,仍然容易存在一些合同纠纷。譬如撤销合同后,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问题等等。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

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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