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9、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10、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它职工。
失业保险金标准
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395元/月/人。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80%调高30%,即调整为395元/人。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7、8、9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差额在10月支付时一并补发给失业人员。
期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属再次失业的,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险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缴费满一年的非自愿性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一次性拨付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失业人员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人员个人股份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将上述资金全额退给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3、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区、县级市安置帮教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失业人员支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内的其他待遇。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失业保险待遇内容
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按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核准的失业保险期内,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
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对家属一次性核发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此外,失业人员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2)在核准的失业保险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3)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2003年调整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
从2003年8月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调整为408元/月;医疗补助金调整为51元/月,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实发459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5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执行日期: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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