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一般是附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和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较大的代价,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若可以区别主物和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动产的价值,则应当由主物或者价值较高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这是指动产附和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
混合是指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合并,不可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和的区别是:附和的数个动产的个数是可以区别的,只是分离会有损整体的价值,而混合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却无区别,故混合应准用附和的规定。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加工物的所以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材料人以补偿。
需要重点掌握的两点区别是:
(一)添附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从主观角度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企图,例如,偷盗他人的木材制作家具,则为侵权,不为添附;如果主观上仅有过错,误将他人的木材当作自己的来制作家具,则为添附,不为侵权。从价值的形态上来说,如果使财产的价值增加,则往往为添附,如果使财产的价值减少,则为侵权,如将自己的墨水倒在别人茅台酒中。特别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建坟、建窑为侵权,不为添附,违章建筑为侵权不为添附。
(二)添附与约定取得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其取得所有权为约定取得,不为添附。添附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三)添附物的认定问题:特别注意添附的概念为不同所有人,要是同一所有人的财产则不为添附。若两个人财产合在一起可以分离,这也不为添附。如在承租房屋内安装空调。但是误将他人的奇石雕刻成印章就为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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