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为吸引顾客,举行送赠品促销活动,谭某在排队过程中因人多拥挤而受伤。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就该起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湖南千金大药房零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万家红连锁店(以下简称万家红连锁店)赔偿原告谭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7506元的60%,即28504元。
2008年10月1日前,被告向社会散发宣传单,决定在国庆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承诺对持宣传单参加活动排队前100名者赠送不锈钢碗一个。10月1日早上,原告持宣传单排队参加活动,由于活动开始后,连锁店没能控制好队伍秩序,在拥挤的过程中,50多岁的谭某被挤倒摔在店门口的台阶下而受伤。谭某经两次鉴定,均构成6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谭某遂向茶陵法院提起诉讼。
茶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进行促销活动中,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切实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但却准备不足,以致在纪念品发放过程中秩序混乱,致使原告倒地摔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年岁已高,体力衰退,对自己的能力应当有正确的估计,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应主动退却,却因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于伤害后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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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把人伤人,商家是否需要担责?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一赠一”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比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因此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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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致人损害商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首先应肯定的是,因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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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员工摔伤陪同家人也在工地摔伤工地承担责任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7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请点击“采纳”并给予“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