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57:15 460 人看过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意见》提出的总体原则要求和主要措施,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依法审计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国最高审计机关的职权一般由宪法授予,并直接对议会或者政府负责。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对于审计机关而言,一是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坚持依法审计,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对象而言,就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使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协助审计成为审计对象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现阶段,如何从法规上、体制机制上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审计对象宪法观念淡薄,依法接受审计意识欠缺。有的以保密为由拒绝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拒不与审计署联网;有的部门规章内部制度明文规定不得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数据;有的甚至恶意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威胁恐吓审计人员;有的协查协助单位保密意识不足,泄露审计调查事项。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接受、配合、支持、协助审计工作的职责,对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信息的内容、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实施,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和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审计工作进门难、看账难的局面将会得到根本改观。

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就其框架结构而言,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决策体系、执行体系、监督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内在要求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在国家治理的监督体系中,除了宪法赋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外,还包括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是宪法授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审计监督权,它在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的现代化,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通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的跟踪审计,督促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重大政策和简政放权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通过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通过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审计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等。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向人大报告,对社会公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审计对象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大大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效果。比如,有的问题年年审年年犯;有的单位知错认错不改错,审计风暴一过,问题涛声依旧。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求健全整改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强化整改结果的报告和公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这些措施,指向明确,针对性强,只要认真落实,必将取得成效。《意见》关于提升审计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的一系列措施,既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当前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审计监督现代化的长远建设。

审计监督是反腐倡廉健全吏治的重要手段。预防和惩治腐败,关键是要形成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审计监督就是一个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笼子。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强调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独立客观的职业特性和明法审数的专业优势,在拍苍蝇、打老虎的斗争中,敢于亮剑善于亮剑,使审计监督真正成为惩治腐败的利剑,促进廉政建设的推手。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和《意见》的实施,我们期待并坚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审计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是什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
    2023-05-02
    495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1987]42号发布日期:1987-7-16执行日期:1987-7-16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开展和实现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切实抓好这一工作。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1987年7月1日)从一九八三年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许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六年全国内审机构共审计五万八千多个单位,查出乱挤乱摊成本、偷税漏税、滥发奖金实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二十二亿八千多万元,万元以上贪污案件三百六十三件;提出制止损失浪费和降低成本费用等意见,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十五亿元以上;通过对中外合作开发项目和经济合同等的审计,保护
    2023-04-24
    398人看过
  • 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苏人发[1998]39号各市市委组织部门、各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郊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为保证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完善和规范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乡镇特点,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有关章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职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科协主席。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乡镇机关现有公务员中选拔任用;职位空缺且无合适人选时,也可以在乡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的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任用;年
    2023-06-06
    63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是什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3)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4)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
    2023-04-29
    465人看过
  •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城管(各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106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颁布单位】四川省专利局【实施时间】二000年一月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切实加强我省专利专业,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专利宣传,提高对专利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专利制度是一种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科技资源,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商品化和产业化,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有效机制和基本法律制度。对增强我省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面对我省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不强,技术储备不足,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速度缓慢的现状,应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两个历史机遇,切实加强专利工作
    2023-04-23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1
      2016年9月19日,最高检反贪总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和邮政部门要以预防职务犯罪、传播廉政理念为出发点,以创新“预防+邮路”建设为基础,积极扶持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志愿服务组织,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的贡献。
    • 国务院关于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1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
    • 关于强制执行的意见中国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
    • 加强医疗纠纷工作的意见何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警官,以及律师,是群众自治组织、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公证员,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检察官
    • 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纠纷的意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2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