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二)自己受有损失的事实、损失范围;(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自己因合同无效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
【说明】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无效的状态。就司法实践而言,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既然诉讼到法院,合同是否无效当然应当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对于法院认定的无效合同,当事人自然也不必再举证。但是,如果当事人将合同无效与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分别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被其他诉讼确认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文书以证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提起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诉讼中,其证明方式有两种:
1、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同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2、提供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3.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聚合,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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