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历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05:23 436 人看过

1、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有:1。房产证只有存根,没有土地使用和建设的批准文件,也没有房屋产权来源的记录。

2。房地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登记始于1986年。1989年,国土资源局出台《土地登记细则》,启动宅基地房屋土地登记工作。作者所在地区的大规模土地登记始于1991年。在此期间,如果房屋权属发生变化,产权人不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原权利人,而土地使用权证书当时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办理,导致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不一致。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如姓名登记为胸名、谐音、打字等4。房子的建筑面积超过了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位置模糊、不规范。例如,**村以北,**村街道以南。

6。一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多套住房。例如,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包括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

7。同一房屋有两张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已售出,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导致一房多证;同一产权人、同一房屋出具多证的。

8。权利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与存根记载不一致的。在建筑面积和四至的认定上存在一些错误。申请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深入调查,把握问题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公示程序。三。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和村民最了解村里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人员和村民的作用。三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手续时,应当同时完善房产登记信息;申请过户登记前,应当补办房产登记信息。

2。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换成原房屋所有人的名字,然后换证,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就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给当前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以由原所有人替换,并应在登记册和土地使用证副本的备注栏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已登记在*名下。*.领取证书后,原所有人与原所有人共同申请过户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提高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籍上有记载的,可以提交户籍;更多情况下,户籍上没有记载的,如果是同名的,可以由村委会认证;如果是乳名或者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个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证明,最好由当时的登记人员证明。领取证书后,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后,可以登记发行,无异议。

4。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规定,“跨区宅基地登记发证,应当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未扩大的,可以确认登记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从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将予以补偿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认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用于建房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将予以减少,并按实际核定面积进行确认登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册和土地权证备案栏注明超标面积。房屋分户建造或者现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新,或者政府依法计划改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当地标准重新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所在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协议: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按房屋登记证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1987年及以后建造的房屋,如果房屋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用途表列面积的5%证明,超出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应当在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并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位置不清或一人有多套房屋。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房屋与房屋的通信证明,并按照现行统一的房屋编号进行登记。

6。如果产权人是同一人,可以注销房产证;如果产权人是不同的人,只要双方可以协商确认权属,就会给予登记。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建筑面积和四到错误。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的申请,由四邻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鉴定。房主不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财政部、农业部指出,“拥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或者非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因房屋继承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公告登记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土地用途、审批手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

房屋登记历史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历史问题,加强各部门的联动,真正实现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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