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享有继承权: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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