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加重原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常识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办事指南:
一、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办公室为省药品监管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药品监管局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审核、登记、备案有关事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省药品监管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的办理和决定
(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有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省药品监管局有权处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省药品监管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五)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五、本程序未说明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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