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某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肖某夫妇系泾县云岭镇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时50分,河沿村村民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牌越野客车载着原告的女儿王某某等6人由泾县章渡镇驶往安徽铜陵市。途经泾县X062线10KM+980M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客车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外孙女马某某死亡。经泾县公安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9日,汪某被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另查明,肇事车辆是铜陵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于2005年1月25日赠送给汪某开办的铜陵县太平乡某食品厂的,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车主仍为铜陵县公安局。王某某的丈夫马某已与汪某达成了其应得部分的赔偿协议并实际获得了赔偿,但二原告却未能得到应得的赔偿。今年7月,原告夫妇将汪某及铜陵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24993元,生活费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儿的死亡对他们精神打击较大,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铜陵县公安局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某,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某承担,因此二原告主张由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某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1784元,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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