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一.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
1.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未能发动,被抓。起诉未遂;法院判既遂。再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抢劫罪既遂。
2.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如,货物脱离车辆,或转移至另一车厢;移离原位,造成管理人脱离对该物监管的;或者将衣、鞋已经穿上、包上,只等到站下车的,既遂。例如徐某,盗工厂备件9个(2500元),扔出墙外4个,5个在墙内。骑在墙头吸烟,被厂卫队抓获。即属未遂。因为盗窃大件物品未能完全出工厂的控制范围(院墙)。
3.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4.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二.有的条文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为既遂的(危险犯),没有发生危险,是未遂。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均是危险犯。常见罪的着手于既遂:
1.放火罪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自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114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115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三.有些分则条文只要求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的,(行为犯)如果没有将行为实行完毕的,是未遂。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例如,陈某招募卖淫女建立卖淫窝点案。白某、陈某预谋开一饭馆招募女孩三陪,按30%、20%、50%分成。陈某招募到5个中学生,并开会说明有关三陪分成事项。但未及卖淫即被查获。认为未遂,理由是对该罪而言组织行为是着手,安排卖淫并实际发生卖淫为既遂刘家琛:《刑法新罪与疑难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5页。。这与组织恐怖集团、黑社会不同,组织恐怖集团、黑社会,以组织行为的完成为既遂。这与非组织性犯罪也不同,非组织性犯罪,如盗窃、抢劫,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而仅仅是犯罪预备行为。
常见行为犯的“着手”和既遂:
1.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2.绑架罪。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3.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4.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5.强奸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插入说”在强奸对象为幼女的场合,实行行为:奸淫行为;既遂:“接触说”。
6.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着手: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此外,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通常很难出现未遂的情况。贩卖毒品只有在自认为是毒品而实际是假毒品的认识错误情况下,才出现犯罪未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也很难出现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往往原本就在行为地的占有之下。但是偶尔也会出现未遂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打往自己的账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账即案发的,构成未遂。当然,如果入了账户,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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