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学中,划分作为与不作为是有一定标准的,这个标准应该体现在程序上,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行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为。例如在颁发许可证案件中,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的不予颁发的决定,并说明了理由,这就是典型的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不为的情形,应视做否定性的作为。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理睬,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作出决定,则属于程序上的不为,应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从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它与行政主体所担负的行政职责相对应。
在应申请行政行为案件中,与行政权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是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证、注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的规定,并说明不准的理由。不难发现,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及时进行审查,而非直接予以登记、发证、注册,审查完毕并作出程序意义上的规范的答复,就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不予准许的决定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范畴,行政相对人可以以不服不予准许的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见,从性质上来说,行政不作为属于不作为范畴。
行政不作为案件归纳分类为:颁发许可、执照的不作为、履行人身、财产保护的不作为以及发放抚恤金的不作为。即从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将这三类不作为行政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保护行为;按照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方式可分为拒绝的积极不作为和不予答复的消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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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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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对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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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05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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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性质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1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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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工作性质?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1)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继续,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2)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严肃执法的客观需要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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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行政特点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4-13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