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将开始调整。根据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此次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调整,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人社部门介绍,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对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调整为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
人社部门介绍,此次工伤人员调整比原来略有提高,比如工伤人员王某,伤残等级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调整前每月领取工伤待遇2534元,其中伤残津贴1500元、生活护理费1034元。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为每月1675.63元;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241.09元,比原待遇每月增加382.72元。
山东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山东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山东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所在地及伤残等级,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明确,落实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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