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时没有拿到房本其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裁判中施行。规定一没拿到房本交易不能算无效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証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无效的法律依据。《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典》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法律人士介绍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塬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証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証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証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証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人也不公平。规定二房本只有一人名单方卖房算有效
《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解读对该规定法官解读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时,买房人从房产証上隻能看到登记方一人的名字,无法考証房主是否,也无法考証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买房人出于对房产証登记的信任善意购买了该住房,应该认定购房合同有效。法官称,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房人看到房屋涨价后反悔,于是以夫妻单方出售共有住房为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过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所售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均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对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已售二手房,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效,这就会造成卖房人因房屋涨价以夫妻一方私售共有住房为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的目的得逞,而对善意购买房屋的买房人造成不公平。
《指导意见》对后者给予了明确规定。规定三经适房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塬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解读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上述条款界定了两项内容,第一是按照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对于未满5年进行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买卖一方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予支持。第二按照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执行。“老办法”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証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这类经济适用房,如果出现买卖纠纷,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完全符合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四一房多卖闹纠纷谁办房本谁得房《指导意见》规定,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且与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佔有房屋的。此外,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法院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解读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或二手房主一房多卖的案例佔到一定比例,特别是开发商“一女二嫁”或“一女多嫁”的现象曾被媒体多次报道。
《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买房人又都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何裁决房子最终归谁所有。按照《指导意见》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将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该条款对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如何裁决,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五借名买房要过户诉到法院可支持《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提供証据証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証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此外,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解读对此规定法官表示,除去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需要相关资质方可购买的房屋不允许借名购买,其他商品房双方事先做出约定借名买房,法院将认定借名买房的行为有效。比如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过有些人身在国外或者外地工作,身份証件等一时间无法送回北京,这种情况下借用亲戚或朋友的名字购买二手房屋。出借姓名的人在房价上涨之后反悔拒绝给借名买房的人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借名买房人的过户诉求。
综上所述,不管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当合同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时候才会无效。
-
没有法律效力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17人看过
-
买卖房屋时,哪些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387人看过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到公证处公证了有没法律效力
412人看过
-
房屋没有房产证时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271人看过
-
没有证件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没有效
459人看过
-
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131人看过
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
仅有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交易是否有效,或说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这份合同本身。 房产登记(或说房产证)的意义,在于无过错且支付对价取得房产的人,有权以该房产证对抗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权益主张;有通俗的话讲,诚意买房也掏了公道价钱从房主手上买了房,又经过房产登记中心发了房证,再有什么人问你要房或要你多给房钱,你都可以一概拒绝。——这就是房证的权威性。 相反的情形,举个例子,买卖房子的人串通,比如张三把李四的房卖给你了,你还
-
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01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公证,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办理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只要符合双方主体的要求,双方意思真实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就被视为有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否则无效。而且无需公证即可生效的法律行为,通
-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21只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般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购房者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
-
无证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河南在线咨询 2021-02-2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系对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