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代理词样本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害人任XX母亲黄XX之托,XX法制报社律师事务部指派我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刑事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其主要理由如下:
被告人彦XX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1)被告因做为第三者插足被害人家庭,对被害人有极大仇视和敌意。本案被害人任XX于半年前与张X结婚以来,被告人因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竟无耻插入其家庭。一直与任XX同居一室,并与被害人的丈夫多次发生性行为,这种第三者插足,不可避免的导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尖锐化。
(2)案发前被告人曾买水果刀一把多次扬言要杀死任XX。
(3)案发当晚被告打电话将被害人找回,并非偶然。
(4)被害人返回住处后,被告竟用开水泼其身上,以激化矛盾。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首先,被告人以钝器将任XX击倒后,用手按住任XX使其无力反抗并用酒瓶连续打击任的头部,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知道用进口酒瓶连续打击他人头部要害部位,足以会导致死亡这一常识。
(6)被告人打击任XX部,致使任昏倒在地,从而使其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此时被告不是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而是放任不管,破坏现场,洗血衣给被害人换衣服等销毁罪证长达5个多小时,被告人这种行为,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7)被告人将任XX送往医院后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谎称被害人是从二楼跌下摔成这样的。从其主观上讲如不是深信被告人必死无疑,被告人是不敢放心大胆的报假案以推脱自已的罪责的。
(8)在被害人任XX尸体停放在火葬场的次日,有二个冒充公安干警的人员以公安机关名义通知火葬场说该尸体系正常死亡,要求将任XX尸体尽快火化。后被有关部门制止,才未能得逞,此情况已被案件侦查机关所证实,这种销毁罪证阻碍公安机关侦破的活动其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其是否和被告有关也是不言自明的。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的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用足以致死的钝器连续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长达五个多小时不采取救护措施。
被害人任XX的死亡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医签订结论,任XX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脑损伤而死亡。
综上所述,被告人彦XX有故意杀人之故意,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导致被害人任XX的死亡
因此其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本案犯罪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这是被告在被害人死无对证情况下的一面之词。
2、起诉书称:被告人拿了一支百事吉干邑酒瓶殴打任XX头部,致任死亡,而庭审调查中被告人狡辩被告人曾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互相扭打,那么被告人手持酒瓶如何打击到被害人脑后?而且被害人与被告人都是女子,且被害人身材高于被告人。在正面互相扭打的情况下,被告将其打倒的可能性有多大,公安部门的侦查资料没予查证,而是依据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这就不得不使人怀疑。被告人是趁被害人不备,从背后突然将被害人击倒或者有他人帮助参加杀害。
3、据被告人交待,被害人脑部被击后倒地,被告人仍与被害人互相对话,那么请问人的部受到多大打击力量才能使人无法站立并倒地,如果打击不严重,被害人神智清晰,那又如何导致被害人死亡?
4、被告人杀害任XX后到公安机关报假案,谎称任XX系从楼上摔死的,被害人尸体停放在殡仪馆时,又有二人冒充公安机关的人,急于将任XX的尸体火化,那么是谁指使这二人急于毁尸灭证。
这二人又是谁,与该案有何关系?
四、被告人彦XX认罪态度不好,其表现
1、欺骗公安部门报假案。
2、对如何打死被害人这一关键情节,不予正面回答而是狡辩为记不清,不知道。
3、被告口口声声称对不起被害人家属,但当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赔偿时,却态度蛮横,声称以命相抵,不予赔偿。
总之,被告人彦XX,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以第三者插入他人家庭,最后竟疯狂杀害有恩于她的被害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应该严惩。以正国法,以平民愤。
以上意见,希合议庭采纳。
被害人代理人:
高级律师: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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