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制定的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相关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要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二)审判公开的原则
1、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3、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4、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5、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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