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注意管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管辖恒定原则,他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但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0条)。
这里要注意它只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以事不以人。
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中最重要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9条以及民诉意见1—3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何谓“重大”:a,争议标的额大;b,案情复杂;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何谓“涉外”:具体地说就是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这是由于海事法院为中级法院。
B,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这里专利案件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著作权与商标权案件,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此类案件都由中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则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C,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注意地域),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个是住所地问题,另一个是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先看住所地问题,根据民诉意见4、5、7条规定,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居住地上公民居住的地方,判断的标准有两个:居住的事实与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地则比居住地多了一个条件——居住的期限(一年以上)。在这里要注意民诉意见第7条的特别规定,我们举例来说明:张三的住所地在北京,户籍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6个月,这时发生诉讼,应当由北京的法院管辖,没有问题。张三在上海居住了6个月后,又到深圳居住了6个月,这时依据第7条,就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假设张三在深圳居住了6个月,又到新疆旅游了2个月,在新疆旅游时发生纠纷,这时仍旧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因为他没有在新疆居住的意思,所以他的居住地还是在深圳。假设张三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16个月,又到深圳居住6个月,发生诉讼,管辖法院应当是深圳法院,这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将原先的居住地抛弃,从而应当将他的新的居住地认定为他的居住地,注意不要把曾经的经常居住地作为他现在的居住地,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会犯错误,是因为法条给我们一种错觉,认为经常居住地要比居住地优先适用,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将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平等看待。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意见第9—16条规定了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在此不展开叙述。
(2)、特殊地域管辖,
a,合同纠纷管辖与侵权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是除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之外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存在诸多的特殊情况,我们在判断管辖时,首先应当确定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协议管辖,有协议管辖的,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没有协议管辖的,才要按照基本规定来适用;如果是侵权纠纷,也要先看是否是一些特殊案件,不是特殊案件的,才适用基本规定,而且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还要特别注意,这些管辖不得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相冲突。民诉法24—26、28—33条、民诉意见18—24条、28、29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与侵权纠纷管辖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司法考试中,管辖的题往往题干很长,给人一种很复杂的感觉,对付这种题,我们要细心的一步一步地找出管辖的法院,例如甲运输公司经营从乙地到戊地的客运服务,张三从丙地上车,在丁地发生交通事故,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首先,如果将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的话,这里是运输合同,注意合同纠纷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民诉法对其管辖做了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合同的协议管辖,依照民诉法,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作为始发地、戊地作为目的地、甲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可以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其次,如果将本案认定为侵权行为纠纷的话,在产品缺陷、运输事故侵权的情形下,法律作了特别规定,运输事故侵权的,由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丁地作为事故发生地、甲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可以取得管辖权,而本案中没有最先到达地。所以,甲、丙、丁、戊地的法院能够取得管辖权。
5、监护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民诉意见第10条,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民诉法27条、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在民诉意见31—32条、经审规定6条、执行规定11—12条,此外对与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的也很重要。
管辖制度的规定很多,其实我们在背诵法条之前,应当先明白他的立法原则,管辖制度的立法原则其实就类似于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只是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而已,理解了这一原则,相信记忆法条就能省很多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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