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下列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需要书面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行业现状
非全日制用工在餐饮、零售等领域较为普遍。由于餐饮、零售业的大多数岗位对员工能力要求不是很高,岗位之间的技能要求差别不大,企业招用新员工的门槛也不高。同时,员工的薪酬待遇不高,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企业比较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据调查,外商在我国开办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招用的大部分员工都是非全日制员工。还有像超市、大卖场、饭店、宾馆、旅行社等部分行业受季节性、时间性的影响,业务开展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其中的许多岗位,在营业高峰或服务高峰时,需要大量的人员,但是在非营业高峰时,少部分人员即可满足需要。此外,部分企业中的财会、水电维修等间歇性、突发性使用的专业人员,也比较适合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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