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湖政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为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所没收的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二、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方法:
(一)拆除。
(二)符合城市规划的,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安排给公益事业单位使用,依法补办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2.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应该公开招、拍、挂范围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建筑物价值评估,国土部门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竞得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3.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购回,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非法占用的土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60%购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10%购回。
4.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上述建筑物公开招拍挂所得或由违法用地单位、个人购回的所得,作为没收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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