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针对于下述两种情况:(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对行政复议调解的认识历程
自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以来,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曾经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普遍的理论依据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即依法行事。[1]显然,这样的观点是注重强调行政公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原则。《行政复议条例》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协调,《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协调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协调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最初的立法宗旨在于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2]行政复议制度被定位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查案件的实践,以及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真实愿望和要求,重新审视这一传统观点,我们看到,如果行政复议首先是为了维护行政权,仅仅是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这种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途径有很多,靠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监督问题。在新形势下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行政复议的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框架下寻求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方式方法才是行政复议的要义所在。
把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政府形象。随着这种对行政复议制度认识的深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方法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行政调解作为适应这种新的行政复议理念要求的一种审查方式,逐渐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仅以天津市为例,2004年----2006年,经调解,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占全市审结案件总数的1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如何解决行政协调和解协议执行问题?
452人看过
-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调解
311人看过
-
行政调解的结果是否可以进行复议?
394人看过
-
行政复议能否解决交通标志不清晰的问题?
274人看过
-
申请行政复议解决拆迁问题的步骤
274人看过
-
行政许可-问题与解决
98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31.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2.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
行政复议过程中可否调解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6当然是可以调解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达成调解的,应当提供书面协议,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复议机构应予准许。
-
税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调解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2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
行政调解是否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四川在线咨询 2024-11-20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无法通过这些途径来解决问题。行政调解并非具有严格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将其诉诸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加以解决,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最典型的行政调解形式是治安调解,即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节和处理。如果由派出所主导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只能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