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在法院中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21:40:08 151 人看过

1.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法院电子送达签收是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即受送达人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以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中的签名码签收确认。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的末尾会附上法律文书网页链接,以及进入网页的签名码,这就是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签收方式

广东法院率先推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

群众打官司,首先关注的是联系法院是否顺畅、沟通起来是否方便。如果当事人收不到传票,开庭时间容易被耽误。笔者从省高院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从2015年起,广东法院率先在全国推行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方式。今后,只要打开手机或轻点鼠标,诉讼文书就能出现在屏幕上。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方式试运行1个月以来,全省已有4261宗案件的5541名当事人使用电子送达,成功为1047宗案件发送1327次邮件。

广东是全国案件大省。2010年以来,广东连年收案超百万宗,2014年超过120万宗。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凌祁漫表示,法院不仅要完成审判任务,还要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上下功夫。电子送达是广东法院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也是大数据时代加强诉讼服务的积极探索。下一步,广东还将尝试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阅卷、法官在线审查,视频接访等多项服务措施,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现象

传统送达方式浪费大量资源

广义的电子送达,包括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受送达人的行为。本次新闻发布所指的电子送达,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邮件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专用邮箱的送达方式。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林小娴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文书送达是开启诉讼程序的水龙头,既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的桥梁,又是连接不同诉讼程序的纽带,是审判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送达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当事人权利能否及时得到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办案效率。

林小娴说,因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在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当事人提供地址不详、一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受送达人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等现象经常出现。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10%的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中约有10%因送达问题导致;送达工作占用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0%的时间。

以一起双方当事人都居住在广州市的民事案件为例:若通过传统方式送达,立卷后须形成传票等诉讼材料,由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相关资料由收转中心转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至少需要3天;司法专邮EMS特快专递至少需要7天;法院派人上门送达,统一排期后需要3—5天。传统送达方式费时、费力、费钱,仅以EMS特快专递计算,2011年—2014年广东三级法院所需费用就接近1亿元。

对策

当事人足不出户可接收诉讼材料

为破解送达难的难题、方便群众诉讼,广东法院与网易公司合作开发了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无偿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专用邮箱。法院创建邮箱后,诉讼文书可被即刻送达,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接收。邮件可附送多份文书,包括受理通知、答辩状,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各种证据材料。可一次发送所有文书。每封邮件费用为6角钱,不需当事人承担。广东三级法院针对所有案件及所有程序均可持续使用该邮箱,当事人和代理人有了装载诉讼文书的电子档案柜。全省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需要向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均可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但按照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只要你在地球上,就可以收到。省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史尊魁如是说。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系统将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返回案件管理系统。

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愿意采用电子送达,或是一些偏远、欠发达地区的当事人不使用电子邮箱,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史尊魁说,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前,必须征得受送达人同意。不过,实际操作中实行电子送达优先的原则——接收者为非自然人或律师代理的,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者为自然人的,一般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如有正当理由,可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设置正当理由的门槛可以防止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例如一些当事人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后失踪,拖延诉讼。

展望

全省将建网上诉讼服务中心

据了解,法院在电子送达的同时会配送手机短信提醒,提示接收人查收电子邮件,接收人打开邮件查阅,法院系统上会有相关记录。如果临开庭前接收人尚未打开邮件,法院工作人员还将进行电话提醒。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对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做法表示赞赏。他表示,无论对律师还是案件当事人,电子送达方式都是利好消息,符合时代的发展,体现民事诉讼法中的便利原则。如果说传统送达是普通公路,电子送达就好比是高速公路。他同时建议:高速公路是双向行驶的,如今电子送达只是法院单方面向当事人提供便利,如果这个网络通道可以实现双向互通,诸如律师提交调查取证申请、阅卷申请等不需要原件和现场签名的事项,如果也能通过网络途径解决,将会为案件当事方提供更大的便利,同时也将大幅节约诉讼成本。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对此透露,省高院已有这方面的考虑,今后,全省法院系统还将建起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尝试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阅卷、法官在线审查、视频接访等多项服务措施,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五问电子送达

1.电子送达是否适用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文书

广东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需要向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均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但按照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可享受哪些便利

方便。当事人及代理人无论身在何处,都可随时通过手机及电脑接收邮件查看诉讼文书。

安全。邮箱永久保留,数据永久保存,当事人、代理人及法院均不能删除、修改和回复。

私密。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密码,通过点对点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上,用密码登录邮箱。

中立。邮箱能准确记录诉讼文书送达及接收时间,受送达方对数据具有不可否认性,保证了送达法律行为的客观中立性,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若手机号码换了、无法接收短信提示,怎么办

法院在发送邮件的同时,向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提示信息。在诉讼期间停用或变更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如导致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的,后果自负。

4.如果变更代理人,例如一审、二审代理律师不同,该怎么办

电子送达以代理人的邮箱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同时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的邮箱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代理人邮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同时向两个邮箱发送诉讼文书。

5.能否用个人邮箱接收诉讼文书

不能。目前为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对所有受送达人公平公正以及避免出现技术障碍产生邮件数据丢失的风险,暂时不允许用个人邮箱接收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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