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07:20:28 462 人看过

一、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什么?

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才有权获得保险金,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而“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从而骗取保险赔偿。“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诈骗的情况也是分为很多种的不同类型的诈骗所需要进行处罚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利用保险来进行诈骗,那么将会按照保险诈骗罪对此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保险诈骗罪从主观特征上来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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