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不可以异地审理,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房产合同中当事人自行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诉讼当事人,而诉讼的管辖地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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