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如何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什么样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军需工厂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生产军品的免税。
搬迁企业的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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