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6:36 285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06-0414:23:4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654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礼,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王岚

审判员任小明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焕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21: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人身权相关文章
  • 原告某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某网吧、杭州某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杭西知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3楼。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34号。负责人王颖,经理。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4019室。法定代表人陈联玉,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传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杭州泰格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原告阚周香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阚周香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周香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周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50元。审判长胡慧平审判员刘春华代理审判员单雪晴二00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周曙
    2023-06-08
    208人看过
  •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109:14:01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3号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学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宣,男,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兆亭。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方便面等产品。2008年原告兴化分公司及兖州分公司与案外人权迎东、华丰食品(咸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授权协议》,约定由权迎东将其原创创作的“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独家授权给原告使用。后原告将上述作品用于其产品包装袋内。近期,原告发现其产品销量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市场
    2023-06-08
    169人看过
  • 原告邵成富与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4:47:09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知初字第17号原告:邵成富。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永祥。被告:阮晓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代理审判员李籽苏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易青
    2023-06-08
    325人看过
  • 煌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档、三楼F号。法定代表人黄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碟煌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315-317号。法定代表人石国民,总经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碟煌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石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享有《角斗士》(英文名Gladiator)、《绿巨人》(正版碟片名《绿色巨人》、英文名TheHlk)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上述音像
    2023-06-08
    61人看过
  • 原告广某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2号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谢灿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水电路993号。法定代表人俞汉根。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韵工贸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孙燕姿《关键时刻》在中国大陆的专有发行权,已委托合法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在发行该音像制品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
    2023-06-08
    357人看过
  •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久远地毯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0-2016:02:48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金义知初字第9号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A区2号楼2层中座。法定代表人:陈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道明,男,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久远地毯厂,身份情况不明。法定代表人:吕招美。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久远地毯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销售的地垫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9929.85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回收侵权地垫,将回收及库存侵权地垫交由原告处理,并在义乌商报登报道歉。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主体存在的有效依据,被告身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3-06-08
    394人看过
  • 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榕民初字第67号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档、三档F号。法定代表人黄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系台江区华信音响店负责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1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97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
    2023-06-08
    134人看过
  • 原告杨绍全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2409:43:33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杨绍全,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全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绍全负担。审判长胡进审判员陈秀良代理审判员彭浩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陈聪
    2023-06-08
    249人看过
  •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0815:09:5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审判长林青青审判员陈锋代理审判员蔡卓森二
    2023-06-08
    163人看过
  • 邹幼勤与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3109:21:37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496号原告邹幼勤,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68-1号3楼7号,身份证号码为420102551010247。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勋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霜青,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幼勤诉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武汉三镇》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邹幼勤以与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幼勤提出的撤
    2023-06-08
    477人看过
  • 原告渡边淳一诉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提交日期:2009-07-0816:46:03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原告渡边淳一。委托代理人陈申,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新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查振科,该单位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哈九如。原告渡边淳一诉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申、段新军,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原告渡某某一与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渡边淳一。委托代理人陈申,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新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查振科,该单位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害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原告渡边淳一与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确认本案原、被告签订了《翻译出版许可承诺合同》,但被告对于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向原告表示歉意。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友情,在本院主持下,自愿就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有关《香囊》、《春怨》、《恋寝》、《泪壶》四书引发的争议[本院案号分别为:(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第211号、第212号、第213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渡边淳一人民币100000
    2023-06-08
    347人看过
  • 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1:29:2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台知初字第13号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路500号4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丁频萍。委托代理人:吕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21A座。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姜陈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
    2023-06-08
    34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 更多>

    #著作人身权
    相关咨询
    •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如何收集侵权证据,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3)当事人自
    •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4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 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应该如何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1
      根据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1、以被人实际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 3、法定赔偿,由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第一种: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基本是无法计算的,市场的产品不是非此即彼,侵权产品销售多少,被侵权的
    • 美术著作权纠纷是在原告还是被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可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以节省原告诉讼成本。
    • 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则呢处理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2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说,原告举出了其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证据,即完成了其为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者即为著作权人,原告只要证明其为作者就达到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