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6-0414:23:4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654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礼,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王岚
审判员任小明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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