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误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医生诊疗过程中没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或者误诊行为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那么误诊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误诊也赔钱
近日,连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严重缺陷而引发的索赔案,并一审判处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6039.40元。
1994年12月11日,韩某曾在锦州市妇婴医院做剖腹产手术。1999年韩某发现下腹部手术切口处附近肿胀,并有包块,于2001年3月27日到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于当日为韩某行腹部切口局部病灶切除术。术后第三天,韩某发现切口顶端包块如前,医生查房时建议韩某做B超检查。经B超检查后,确定为血肿,医生建议观察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韩某对其在该医院的诊治过程提出质疑。最后经辽宁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如下:
1、诊断腹壁肿物,有手术指征;
2、肿物与腹壁粘连,切除部分腹膜是可行的;
3、病理诊断子宫内膜异位症,现切口上端仍有肿物存在,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应再次手术,同时做病理诊断;
4、术前交待不够详细,病志记录不完整,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到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处就医属实。医院为韩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给韩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于7月26日一审判处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韩某经济损失6039.4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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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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