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4:00 71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但人们对其第15条仍存在误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使符合“认定”条件的人被排除在“工伤”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患有尘肺病多年的张默,在私营砂石厂工作,同时工作。半年前,他在工地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以张默为例,经过4天4夜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接触粉尘造成的疾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职业活动中的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根据原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辐射病,职业中毒,身体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和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保函[2004]256号),突发性疾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生的各种疾病。职业病突发性疾病不应列在这里

职业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伤”,而不是“视为工伤”。职业病工伤认定不应以“疾病猝死,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限制,碎石厂不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张某因抢救4天4夜死亡”对于“突发疾病”,大大超过了“48小时”的限制,任何一家大型化肥厂的销售部负责人何凡都被安排了一辆车,方便他去几家代销店检查工作,一天,何凡在路上突然感到不舒服。当车停在岗亭附近时,他也倒在车里。交警把他送到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事发8小时后他去世了,为什么厂家要申请工伤?有关部门没有给他工伤认定,因为他在“下班”的路上,倒在了“下班”车上,而不是“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还有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何凡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是下班,但也发生在去售楼处的路上。他到销售机构检查了自己的工作

因此,何凡在何凡“下班”8小时后死亡,在前往“下班”途中,从发病时起就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应认定黄*琦是个工作狂。他日夜刻苦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业务员、科长升为总经理助理。因为他的无私,他的身心透支严重。两个月前,我第一次晕倒在办公室。醒来后,他认为最好休息一下,坚持不去医院。4小时后,他再次晕倒,被送往医院。经过42小时抢救,他因过度劳累死亡

企业为黄×琦申请工伤,相关部门从发病时算起,他因过度劳累死亡48小时以上,并没有给予工伤认定,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何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48小时”起病时间从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时间算起,“首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起病时间

黄琦突发疾病从首次诊断到死亡持续42小时,未超过“48小时”要求,故应认定为工伤

突发性脑出血发生在更衣室,抢救2小时后死亡。应该认识到,于大红今年52岁,因工负伤,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他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后勤工作。入冬前,社区的锅炉房和下水道需要维修。由于连队人手不足,曾任下水道清洁工的于大红主动参加战斗。一天,管道检修后,于大红在换衣服时突发脑出血。他被送往医院抢救,两小时后死亡

公司申报于大红工伤,但因更衣室突发脑出血,相关部门拒绝承认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工作岗位”,实质上是指劳动者的岗位和地位,应当由工种、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等构成,工作时间等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应属于“工作岗位”

于大红因换衣服突发脑出血死亡抢救2小时后,应认定为工伤(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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