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劳动力成本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单位也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劳动者报到工作第一天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慎重考虑和选择,过期不签订合同将失去相应的选择权。(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仲裁部门或法院将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随意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在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系风险——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特殊保密协议通常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方式,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中,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不构成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可能性,即不能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很难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是否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不易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公司劳动关系风险有哪些?
公司劳动关系风险有: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全、虚假信息;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自主管理权限制;员工出现了严重的违纪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不缴纳社医保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责任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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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哪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22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 1、代持协议仅对代持双方生效,若双方产生纠纷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权; 2、代持协议具有秘密性,若无书面协议的,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3、股权代持的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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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上的用工风险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5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的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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