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6:04 225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五日

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居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三个行政区域内领取苏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管局,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低保家庭住房保障的资格调查与初审、发放租房补贴金、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等工作。

财政、公积金管理、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指发给租房补贴金、原租公有住房执行廉租租金、配置廉租住房、发给购房补贴。

第五条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可申请租房补贴金。租房补贴金须专项用于租赁住房。

第六条低保家庭租住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廉租租金。住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执行廉租租金。

第七条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特殊对象的,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置廉租住房后其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第八条低保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实事工程建设拆迁对象的,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定销商品房价格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九条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租房补贴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和配置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房管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安排。

住房保障资金具体使用时,由市房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专项资金上交财政后再进行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对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租房补贴金、廉租租金、廉租住房和购房补贴等方面的经济支出。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为政府建造的廉租住房和定销商品房;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申请人应持有效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户口簿、现住房证明等向市房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区房管局调查、核实、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住房保障手续。

市、区房管局每年对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核一次。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经租单位须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核发《廉租住房租赁证》。

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租期不超过一年,租期届满对承租户的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低保家庭因原居(租)住房屋转借、出租、赠与、转让,住房拆迁已作安置或拆迁补偿费移作他用,家庭增员和暂时无房未满一年等情况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作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低保家庭以廉租租金租住的公有住房,不得转让、转租或改变其居住用途。

第十六条低保家庭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收回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或购房补贴,或已配置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低保家庭因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通过其他方式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后,停止享受其已取得的住房保障待遇,收回已配置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低保家庭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低保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
    2023-06-10
    9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平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制订的《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观前地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除了供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暂时停车以外,专门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第三条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观前地
    2023-06-08
    409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拆迁;对农村村民申请分户新建住房,实行预安置。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拆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预安置,是指对符合分户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供给宅基地,只准许购买
    2023-06-10
    459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园林和绿化局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苏州市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发展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营造最佳人居环境,把苏州市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特制定实施方案以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创建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力争2008年苏州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023-06-10
    48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
    2023-06-10
    45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五、苏州
    2023-06-10
    15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明确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今后,我市将视情对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予以调整。专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一、主要街道(157条)1、人民路2、人民南路3、三香路4、道前街5、干将路6、临顿路7、齐门路8、养育巷9、中街路10、景德路11、白塔西路12、白塔东路13、北环路14、凤凰街15、带城桥路16、竹辉路17、新市路18、十全街19、东大街20、司前街21、十梓街22、五卅路23、南环东路24、桐泾南路25、南门路26、金门路27、虎丘路28、留园路29、桐泾北路30、南环西路31、广济路32、广济南路33、阊胥路34、西环路35、东中市36、西中市37、因果巷38、旧学前39、娄门
    2023-06-10
    328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遵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就(1998)2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意见》和苏劳社就(2000)4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为理顺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管理关系,规范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确保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作好衔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23-06-09
    466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府办[2008]2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信息办)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和普及,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和网络信任安全体系,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在线的服务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意见。一、推广意义加快推广苏州市数字证书,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一是能够为用户使用网络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服务的应用和普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保证各级政
    2023-04-24
    41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月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区第一轮有偿使用期中首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05年1月届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第一轮向第二轮平稳过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思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指导,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扶持优势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整合管理服务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提升
    2023-04-23
    93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
    2023-06-13
    7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根据小区规模的大
    2023-06-10
    182人看过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者和建设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坚持平等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可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并可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关爱外来员工的优秀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外
    2023-06-09
    359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低保
    词条

    低保是指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和疾病失去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宅和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 更多>

    #低保
    相关咨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
      苏州市民政局收养评估内容如下: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民法典》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第17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
      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对象、房源、价格、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是怎样的新规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