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38人看过
-
被收买妇女罪的聚众阻碍解救处罚是什么?
498人看过
-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否被聚众阻碍判刑?
67人看过
-
收买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聚众阻碍处罚
282人看过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标准是否公正合理?
186人看过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297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小朋友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09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公务活动、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救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职务活动,实现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执行救治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救治工作,使被收购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本罪犯
-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养的妇女儿童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12阻碍救援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绑架妇女。绑架妇女。儿童承担救援责任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救援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妨碍有关部门.人员救出被绑架的妇女.绑架的儿童2、利用职务便利,绑架.绑架者或收购者通风通报,妨碍救出工作的正常进行3、其他利用职务阻被绑架的妇女.绑架的儿童行为。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7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
-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条件会有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5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条件有: 1、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
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最终能判多少年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