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方的一项权利。若出租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方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方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方请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当承租方想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1)出租方在其租赁期限,不打扰其正常经营;
(2)若要带客看房,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出卖租赁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
2、但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优先购买通知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若出租方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院对房屋拍卖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前一直有肯定和否定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拍卖情形。理由是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如果在拍卖情形下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势必扰乱拍卖程序,有损于拍卖的效力,使他人失去了参加竞买的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拍卖是出租人出卖房屋的一种特殊方式,没有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拍卖时承租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恰恰是要等待最高竞买者确定价格条件,因此,拍卖原则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则并非是水火不容的关系,拍卖方式并不必然排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承认了拍卖时优先购买权人的先权,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因此,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时承租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不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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