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20:42 57 人看过

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个常见原因。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发生时,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有效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保险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提出虚假索赔,并要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告知风险增加的义务(5)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且在人寿保险中,合同未成立超过两年,自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商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有权依法随意终止保险合同。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种特权,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很大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项保护性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保险权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产生的。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选择投保与否、此时投保与否、自由选择保险人。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赋予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中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终止合同。应注意的是,除《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规定限制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从保险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精神来看,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保险人一般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开发新的保险类型以及起草和提交(供批准)保险条款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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