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承担主要有以下三种承担的形式:
1.承担无限责任;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在哪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在于责任承担不同。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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