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亦称劳动仲裁庭。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庭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非仲裁员即使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资格,如律师、法官等,也不能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需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它的组成程序是,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审查通过,自立案之日起(即立案审批表审批通过之日起)7日内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案件审理结束后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从结案审批表审批通过之日起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庭是非常设性办案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不同案件有针对性地组成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权,因此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简言之,是“一案一庭、有案即有庭”。
在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上,目前各地有不同的作法,《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组织规则》对此也予以承认,没有做硬性规定。一般来讲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其中首席仲裁员一名,仲裁员两名。另外,有些地方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时还指定了专门的书记员。
从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具体组成方式上只有这样几种:一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我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二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此外,还有一种组庭方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三种组成劳动争议方式各具特色。究竟采用哪种方式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从目前实践看,绝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来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将立案审批和仲裁员管理授权给办事机构。因此,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案情、对仲裁员都比较了解,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庭。同时,将组庭工作授权给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使劳动争议仲裁行员会集中精力实施对本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高劳动争议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这种作法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权力旁落,或劳动行政部门一家代办。相反,却是充分体现权、责、利的统一和专业化的合作分工,体现了劳动仲裁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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