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为不属于加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7:13:00 121 人看过

以下情形不属于加班:

(1)值班;

(2)非强制的提前到岗;

(3)上下班乘坐班车的时间;

(4)休息及就餐的时间;

(5)因自身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

(7)非强制性的培训;

(8)特殊工作岗位的待命或者备岗期间;

(9)每日下班后的例会;

(10)因正常的收尾工作推迟离岗的。

一、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是什么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法定平时加班不得超多少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样才算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1、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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