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0:00:25 137 人看过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一)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主体限制是什么

(一)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的发起人不仅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持有的股票,也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股票。但无论是哪种股票,其时间限制都是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而不是自持有之日起开始起开始计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5%。其次,公司上市后公司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最后,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除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证券法》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内部职工股的持有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怎样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手续

(一)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三)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四)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六)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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