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活动的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21:45:56 264 人看过

一、收集证据和公诉活动的关系。

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通过行使国家侦查权力,从而发现和取得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依法具有刑事起诉权的检察机关,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案件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给嫌疑人以刑事处罚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公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直接影响到公诉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公诉活动的重点是审查判断证据,即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全面审查判断。

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严禁刑讯逼供;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据以定案。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实事求是原则,是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的重要经验教训的总结。

三、新的庭审方式加强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强化了证据意识,但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公诉活动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完全适应公诉活动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重口供,将犯罪嫌疑人供述认为是证中之王,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万事大吉,忽视对证据的全面收集,收集的证据形不成锁链,以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影响了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2、取证不到位,侦查人员虽然注重提取、收集各类证据,由于对案件证据充分性标准的不同认识以及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等原因,往往出现问话不到位,证据提取不到位,收集的证据中无关证据一大堆,关键证据不到位等现象,从而给办理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如强奸案中如果对犯意方面问话不到位,或有关物证提取不及时,则必然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和案件的定性。有的案件证据尽管能符合审查批捕的要求,但是与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还有一定距离。

3、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只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只记录有罪供述,不记录无罪辩解,为了急于破案,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的就记录在案,作无罪或罪轻辩解则斥之为狡辩,不予记录,造成尽管犯罪嫌疑人作了辩解,但笔录上没有反映,使得检察人员对全案不能全面了解,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被动。

4、采用违法方式获取口供。有的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证据。

四、为了保证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完全适应公诉活动的需要,以确凿证据准确定案,提起公诉,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水平。由于执法形势发生变化,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的问题成为侦查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执法观念上迅速向两法靠拢,切实改变靠口供突破案件的老观念,树立全案侦查观念,强化专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善于运用刑事政策,讲究侦查艺术,积极探索突破案件的新的方法。

2、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必须形成锁链,形成证据体系,达到最佳证明效果。在办案中,既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还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如贪污、受贿等一些必须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在侦查时首先要查清犯罪主体资格,身份的确定关系到罪名的认定和立案管辖的归属,其次还要查清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这些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不能忽略。又如窝藏、销售赃物罪必须是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那么,有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赃物的证据就是侦查阶段应该着重收集的证据之一。

3、侦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案中,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办案纪律,严禁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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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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