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借款担保的内容
(1)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借款债务的保证。
涉外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者以自己的资产为贷款的偿还提供保证。保证人一般是一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公司、合伙组织、个人等提供跨国保证,必须经所在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保证的方式可以是备用信用证。这是由保证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的付款凭证。另一种方法是提供意愿书。意愿书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2)物权担保。
这是以保证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贷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方法之一是不动产物权担保,它按约定、按成文法或判决而成立。所谓按约定,就是物权担保以书面形式写成,并进行登记,或者蜡封、公证或请私人见证,或采用宣誓成书的形式。依法成立的不动产担保一般也需要登记才能成立。判决成立的不动产物权担保同样需要登记才能成立。不动产物权担保一般实行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优先顺序,成立登记为准。如果设押的不动产物权担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则先成立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不动产物权担保的执行办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拍卖、代物清偿等,在普通法系国家是占有、变卖和直接抵偿。
(3)动产物权的担保。
它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者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又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动产物权担保是在国际借款中使用最广泛的方式。动产物权担保的执行方法包括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等。
(4)收益让与担保。
这是指债务人以保证偿还债务为目的,让与一部分收益给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就让与的标的优先变偿,而当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返还该让与的标的。
涉外借款担保纠纷的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来确定。
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均确认这种管辖。涉外借款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承认这种管辖协议:
1、协议管辖条款内容明确;
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签约地、贷款人、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等;
3、选择外国法院管辖而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规定的;
4、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而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已约定选择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管辖的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约定接受某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非专属性管辖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当事人选择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管辖,且案件经该法院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对该裁决进行审查,然后裁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法院,案件已经外国或港澳地区法院受理或裁决,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把外国法院或港澳地区法院的裁定作为一个事实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判。
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但如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或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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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履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保证行为。借款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降低信贷风险,同时帮助债务人获得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条件会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机构的协议而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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