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2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修订)第6条、第7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3)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4)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5)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6)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7)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申请文件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申请文件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备查。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变更报告;3.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变更报告;3.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南雄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
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
通过审查的,作出许可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
由。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农业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
通过审查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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