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5 04:19:29 37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注销: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金湾分厅”网(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生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2017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2017年)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2017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2017年)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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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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