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业主过二分之一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小区业委会选举规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
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
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
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二、竞选业主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拥有较多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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