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09:22:07 360 人看过

一、征地拆迁范围:由水库左岸至汉城墙界,右岸至北二环、朱宏路,上游至西库库尾,下游至团结水库大坝下游70米,总征地面积1914亩(不含团结水库库区)。

二、征地补偿。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利工程设施的范围是大坝(堤)外坡角以内,其范围内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按照市政发〔2004〕62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30000元/亩;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1500元/亩;水利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补偿1200元/亩。

(三)农作物青苗补偿费:菜地800元/亩,其中莲菜地1500元/亩,其它青苗700元/亩。

(四)土地征用后造成农民人均不足3分土地的,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拆迁安置

(一)摸底:拆迁前应进行全面摸底,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类型等,费用为150元/亩(户)。拆迁评估包含摸底内容的,不得重复计算费用。

(二)产权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据实补偿。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有土地可供重新划拨宅基地的被拆迁户),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款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拆迁过渡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发放6个月,标准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拆迁农户如本村确无安置地,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异地安置,安置地差价由拆迁单位承担。

(六)安置地上的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七)奖励费:自拆迁公告之日起,5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7000元;超过5天不予奖励。企业及单位户在奖励期内搬出者,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一)简易房:不够评估条件的其它简易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50~220元,石棉瓦房每平方米补偿50~70元,窑洞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土围墙每平方米补偿10~20元。

(二)坟地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三)灌溉机井补偿标准,根据口径、深度每眼补偿1000~8000元。

(四)农用电杆迁改费为每根补偿200元。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或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按品种规定的合理密植株数计算,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9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3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特种苗圃每亩补偿5000元,野生杂树不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可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

(六)未砌护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砌护渔池每亩补偿5000元。

(七)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被征用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管道、水井等(含地上、地下设施)不予以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信设施的拆迁,可按材料费作适当补偿。

五、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设施、树木、附着物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清理,不得借故拖延。对于无理阻拦和扰乱施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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