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职责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了四多四少的不良现状。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市场形象,国家质检总局近期专题部署为期四个月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当前之所以下如此决心展开这场专项整治,原因在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职责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了四多四少的不良现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189起,案值8.3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大案78起,移送司法机关仅21起;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工作共立案查处1685起,移送司法机关仅15起,上海海关打击走私立案查处走私违规案件2148起,案值11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32人,经法院判决只有41起81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五个不够:一是思想认识不够统一;二是工作衔接机制不够完善;三是信息沟通不够畅通;四是案件移送不够及时;五是协作配合不够规范。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往往一罚了之,没有震慑力,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当前务必抓紧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上海在这方面已经作了尝试和探索。2004年8月,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14家单位,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从上海的实践情况看,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建立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思想上要确立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应尽的天职的观念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健全法制、强化执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树立出大力、得大益的责任意识,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力度。
二、机制上要搭建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所有案件情况一律上局域网,接受上级主管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约。从上海浦东新区实践看,这一做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执法资源的共享度。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所在。
三、工作上要密切联系实际,严格依法办案
要认真总结几年来整顿规范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和打击传销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分析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该认真研究,及时答复。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增进相互之间理解和信任,并不断地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者原为上海市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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