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22:25 157 人看过

一般地,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合法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为投保和承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投保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产生要约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承诺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书面形式通常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向保险人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在保险单交付之前的约定期限内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出具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保险凭证是有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保险凭证是保险单的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三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反之,要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下,具备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因此,签发保单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会出现保险人没有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但提前收取款项的情况,如需要进行体检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积极施救义务、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等义务;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给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义务以及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费或者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可行使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的责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2年;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主要原因有保险期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合同解除,行使终止权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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