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2、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应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
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此判决打破了保价与未保价的服务差异,对快递公司及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案例
货物未保价丢失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全赔
2008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花10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某园艺设备公司邮寄一批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数天后,某园艺设备公司未收到货。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1.5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某科技公司邮寄的快件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该公司愿意赔偿。由于某科技公司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现有法规及快递业务服务标准中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对非信函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该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2009年2月19日,通州区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5万余元向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点一
保价与否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将邮件投丢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需按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且消费者事先在快递协议中已经对此签字确认。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若想维权,在法律上能够获得哪些支持?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赔偿。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就该条款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9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闫飞向记者介绍上述案件时说,快递公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邮件属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某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某科技公司进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规定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而选择未保价。这很有可能成为快递公司将责任抛给消费者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闫飞说,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观点二
快递公司应该尽充分告知义务
由于保价服务及未保价服务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同,若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均需按原价进行赔偿,那么对快递公司、选择保价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体现不出公平原则?与未保价服务相比,保价服务中有增值服务,我们会代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货物丢失,我们可以提供货物查询到保险理赔等一条龙服务。9月21日,宅急送集团企业推广部经理韦灯明对记者说,快递服务具有一定风险,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相当于购买了意外保险,一旦货物丢失,如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与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对前者而言肯定是不公平的。
韦灯明认为,在投丢邮件后,无论是否选择保价服务均需按原价赔偿,对快递公司来说也不公平。我们的员工在寄货时会向消费者明示并询问是否选择保价服务,这样的话一旦出现邮件丢失情况容易区分责任。韦灯明说,该公司设有专门的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如果确属我公司员工造成的邮件丢失,无论是否保价,我们会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依据按邮件实际价格赔偿。但若经过调查不是我们的原因,消费者又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则只能按照快递行业标准赔偿消费者不高于邮费5倍的金额。快递行业有风险,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事先就有关风险及如何有效降低风险进行说明,由消费者自己选择。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如果保价服务与未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一致,则是否公平应追究快递公司的事先告知责任,尽管快递公司对此会付出一些时间成本,但告知应是充分的。在消费者了解自己对保价与否应承担的风险后,一旦发生风险,就谈不上公平与不公平。金辉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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