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孔奇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1:31 214 人看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河南中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奇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孔奇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系伪造,将合同签订地由方城县古庄店乡改为郑州市航海路第六大街。本案的实际合同签订地在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显示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航海路第六大街;被告提交的合同原件显示合同签订地为方城县某地,二者不一致。故本院无法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孔奇伟住所地为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南路40号,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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