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严厉打击羟亚胺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全市组织开展禁毒
百日整治“雷霆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敦促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特通告如下:
一、羟亚胺是制造毒品氯胺胴
(俗称“K”粉)的原料,是国家依法管控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予以戒毒。
具有上述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各类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羟亚胺等涉毒犯罪活动中,组织、领导犯罪的首要分子,指挥、指使、雇佣他人犯罪的主犯,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为业、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上述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参与人员,投案自首并保证不再参与上述犯罪活动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继续参与的,一经查获,依法从严惩处。
三、涉及毒品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四、涉及毒品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的,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投案自首。
五、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并如实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投案后不如实交代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生产、存储、买卖、运输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或转移赃款赃物,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处所、财物或交通工具等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及毒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直接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现金奖励。公安司法机关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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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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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通告都是怎样的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5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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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投案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01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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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投案自首通告有什么要求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9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的一种悔罪表现。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不思悔改逃避制裁,甚至重新犯罪;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还有些犯罪人甚至投案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并非只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这就是投案自首。因此,自首是行为人的一种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