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01:28 416 人看过

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以“主观故意徇私”为成立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的理解是办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此笔者试从“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及如何理解“徇私”中“私”的内涵来论述此类渎职犯罪。

一、“徇私”在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对于“徇私”在此类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尽相同的看法。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有人指出,“徇私”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明确的徇私的动机”这种观点将此类渎职犯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混为一谈,同时没有明确“徇私”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如有人认为,此类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观点强调“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认为“徇私”必须外化为实现行为才能成立此类渎职犯罪。

笔者认为:“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系到本罪既遂、未遂的准确认定。上述第一种观点失于模糊,笔者对第二种观点也不赞同。“徇私”应是构成此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的犯罪动机要件,而不是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一般说来,认定某种故意犯罪,并不需要查明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和动机,但是,当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特定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便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必备要件。”刑法分则的规定表明,此类渎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出自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的主观动机,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这种犯罪动机客观外化为徇私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所谓“下列行为”均是指枉法追诉或裁判行为,而不包括徇私行为。该《解释》也为我们认定“徇私”作为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提供了论据。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徇私、徇情”动机,需要我们通过其客观行为去仔细推定、判断。

二、如何理解“徇私”中“私”的内涵

关于“徇私”的“私”应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而且有的单位其性质就是追求利润,因而为单位追求利润、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

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徇单位之私不能理解为“徇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在于:

第一,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出发,“徇私”应是指“徇个人私情,私利”,而不应包括“单位之私”

刑法解释理论一般认为,文义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对任何文字、条文的解释均应从文义解释开始,而体系解释方法通过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性探求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以维护刑法体系及其概念用语的统一性。从刑法意义上讲,一般认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刑法中的“单位”是与自然人个人相对应的术语。而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私”有三层含义:①个人的,跟“公”相反、为自己的;②秘密而不公开,不合法;③暗地里,偷偷地。因此将“私”与单位相关联称为“单位之私”,应该说不符合刑法用语的逻辑性,而将“徇私”中的所谓“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正是把握“徇私”内涵的正确界限。

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为牟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能否认定为“徇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徇私”比较疑惑的问题是:非为行为人单纯的私情、私利,而是为了“小集体”、“小团体”利益、单位成员利益、其他单位利益或者单位内部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利益的情况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关于“小集团”、“小团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准确认定是单位利益还是私情、私利,准确认定是单位利益还是多个个人利益的结合。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所谓“小集体”、“小团体”的不特定单位成员的私情、私利的,可以认定为“徇私”。

2、关于单位成员利益、其他单位或者内部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的利益,能否认定为“徇私”中的“私情、私利”,关键在于认定该种利益究竟是单位利益还是处分了的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就单位成员利益而言,如果行为人的枉法行为是为了单位成员的集团福利,则应视为单位利益,不宜认定为徇私。就其他单位利益或者单位内部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的利益而言,从最终意义上讲,这些利益应归属于单位利益,但如果能够认定是行为人对个人利益的处分,则应认定为“徇私”。张朝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渎职罪和徇私舞弊区别
    刑事责任能力
    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一、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二、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三、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放纵走私罪认定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
    2023-03-11
    337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中身份犯的种类
    刑法中身份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两种。1、真正身份犯是指只能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构成的犯罪,如逃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属于真正的身份犯。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一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受
    2023-07-16
    379人看过
  • 略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再次统一规定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注意不够、讨论不多,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本文拟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一、刑法溯及力原则的价值内涵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能否适用,如果能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众所周知,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实质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刑法具有溯及力,那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也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
    2023-06-11
    440人看过
  • 渎职罪总论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三十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打击这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渎职罪一章中,既有针对具体机关、部门的具体渎职行为的专门规定,也有
    2023-06-11
    86人看过
  • 我国渎职犯罪多发趋势未变呈现4种态势-法律论文
    我国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4个明显态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4种态势具体表现为:一是仍处于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二是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与司法腐败存在扩大化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徇私舞弊类犯罪,从以前的孤案居多发展为窝案、串案、团伙作案居多;四是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被查处的概率较低,犯罪成本和风险不大,犯罪心理强化的态势明显。在对待渎职侵权犯罪方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导致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惩处。我国渎职犯罪具有犯罪日益群体化家族化等5特点:渎职侵权犯罪的5个特点为: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日益群体化、家族化;二是渎职侵权犯罪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的各个部门,检察机关已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司法、行政执法部
    2023-06-11
    163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性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法人、其他组织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3、不当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
    2023-03-30
    54人看过
  • 渎职类犯罪怎么定罪量刑
    渎职类犯罪会根据造成的损失不同处以不同的量刑,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渎职罪的规定是什么渎职罪的规定是: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2023-02-04
    188人看过
  • 渎职犯罪的常见类型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
    2023-03-12
    250人看过
  • 渎职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渎职罪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
    2023-07-09
    247人看过
  • 徇私枉法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徇私枉法量刑2到3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023-03-14
    449人看过
  •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指什么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
    2023-03-11
    313人看过
  •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包含了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种聘用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
    2023-08-11
    448人看过
  •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我的结论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性是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一、引言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
    2023-05-05
    356人看过
  • 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种类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在我国刑事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血型鉴定等。(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4)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记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
    2023-06-11
    491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罪名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1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描述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3
      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
    • 徇私舞弊罪与渎职罪的界限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渎职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玩忽职守罪及其他罪名;是否够罪要看是否因此造成了国家或他人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因素。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的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需要根
    •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对于渎职犯罪有哪些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4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
    • 在我国刑法上,渎职犯罪是什么意思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31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