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京霞
电话销售人员李小姐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拨打虚假电话达20多小时,并且在上班时间多次拨打私人电话,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小姐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一中院终审宣判,法院以李小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和严重违纪为由,判令公司无须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李小姐诉称,其与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至2008年4月22日止。英才公司于2006年11月提前将其辞退,但拒绝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请求法院判令英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计8万余元。
英才公司则称,由于李小姐担任电话销售岗位的工作存在严重违纪表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英才公司与李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期限至2008年。李小姐的职务为线上业务部客户经理,即电话销售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给客户打电话进行拜访及销售。2006年11月14日,英才公司以李小姐严重违纪为由发出《聘用终止通知书》,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于该日出具《离职证明》。2006年11月14日,李小姐进行工作交接后离开英才公司。
英才公司向每一名新员工发放《新员工入职须知》,并书面告知公司所有政策、制度可直接在公司内网收件箱(Otlook)中的公共文件夹中查询,建议新员工了解制度中包括《员工手册》和《员工休假制度》。英才公司的《员工手册》还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员工手册》中规定,辞退适用于严重违纪,并规定了轻度违纪、重度违纪、严重违纪三种违纪类型,每类分别列举了数种情形。重度违纪中包括:消极怠工或者上班时间作私活。严重违纪中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者接受他人财物。
英才公司为证明该公司对于电话销售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其公司邮件系统上的有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表明:英才公司考核管理制度之一《关于设立电话销售人员电话考核指标的通知》于2006年2月27日在公共文件夹中进行了发布,规定电话销售员平均每天通话总时长不低于150分钟,客户电话覆盖率不低于75%,平均通话总时长不达标或电话覆盖不达标的销售,记重度违纪一次。同时,为保证电话服务质量,公司对通话抽样录音,并定期对录音抽样检查,如发现有人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每周累计时长超过1个小时或未达到标准打虚假电话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依照《劳动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直接予以开除。
英才公司电话录音显示,两周内李小姐拨打私人电话共计83个,时长为4小时56分24秒;拨打虚假电话共计89个,时长为15小时23分13秒。根据这些电话录音显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拨打虚假电话的情况,同时存在上班时间内多次拨打私人电话,且通话内容与工作无关的事实。
一中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英才公司在2001年5月颁布的《员工手册》及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设立电话销售人员电话考核指标的通知》均对员工违规处罚作了相应规定。李小姐作为电话销售人员,应按照该工作职责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其为达到工作指标打虚假电话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及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其作为电话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亦有违职业道德。英才公司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聘用终止的决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中院终审判决英才公司无须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应补发李小姐11月1日至14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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